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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方**有限公司与兰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昌*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王**执行本案。本案的执行标的2,303,923.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后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分两次向本院履行2,101,929.00元。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14)昌执委字第7号苏州**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方**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为其支付执行款和执行费849,780.00元,余款1,226,710.00元(含承兑汇票60万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情况说明。申请执行费25,439.00元亦由被执行人缴纳并承担。

本院认为

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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