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德世,被上诉人集贤**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王*、谢洪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