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给付部分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王**自愿放弃对余款的执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田**诉被告李**、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集**友粮食经销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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