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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诉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2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故为方便审查,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桥新丰村中心路***弄***号,故由原审法院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其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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