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田**同意被执行人李**一次性给付案件款9000.00元,剩余案件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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