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韩**、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汪**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杨*自动履行前一部分分期付款15000元,后一部分分期付款还没有到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汪清**法院(2015)汪**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