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乔**、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保全费1230元,合计4365元,由原告铁**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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