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李**、王*、常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保全费880元,共计1860元,由原告铁**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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