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彬诉被告济宁市任*理委员会、济宁*开发公司、山东百*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质保期未到期,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8月20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与被告济宁市任*理委员会、济宁*开发公司、山东百*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事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就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