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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限公司、中国**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中*限公司、中国*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0日和2011年9月29日,原告以安平县联创新能源*公司名义与被告二签订了地暖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二承建的河北省高碑店市民乐家园住宅小区的地暖工程。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地暖施工,并经被告二驻工地代表薛*、毛*签署全部工程量确认单。总计工程量19950平方米,工程款681,310元。因被告二未能按期给付原告工程款,尚欠381,31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因被告二无法人资格,故依法将被告一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地暖施工工程款381,31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经审查,因本院无法对二被告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经释明,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二被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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