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生与被告王*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呼*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军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呼军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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