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金**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与被告王*,第三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