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与被告王*,第三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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