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孟*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无应诉的人,人民法院无从进行审判活动,因而法院无法受理。本院通知原告明确被告或撤诉,原告没有明确被告亦未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