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委员会作出的济仲案字(2015)第2号提交法院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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