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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力**公司与太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商初字第101号;

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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