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商初字第101号;
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济宁市**有限公司与山东**民警察训练基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山东济**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马**等与山东**限公司、济宁恒**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X**限公司与侯a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与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河南技**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佑**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峰**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堡**有限公司与中建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金**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