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X**限公司与侯a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a与被告上海X**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a之委托代理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X**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a诉称,2011年11月初,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又名杨b)联系原告,邀请原告参加于2012年1月2日至3日在上海**中心一楼(漕宝路88号)举办的“上海创意生活暨工艺美术精品展览会”,原告应约参展,并支付了展会费6,000元,但是原告在参展后发现被告隐瞒了诸多事实,展位号只在二楼的角落,且虚构展会规模,管理混乱,也未对展会进行宣传,致使展会期间几乎没有客人前来,原告损失惨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被告退还展会费6,000元并承担因展会产生的运输费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X**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原告以“SMH陶瓷艺术”的名义接受被告的邀请,参加被告承办的于2012年1月举行的“2011上海创意生活暨工艺美术精品展览会”,与被告签订了参展申请以及合约表,并于2011年12月7日由案外人蔡*向被告代为支付了参展费6,000元。但在展览期间,由于被告管理混乱,且未在主流媒体上刊登广告进行宣传,致展会参观者稀少,引起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参展商不满,同为参展商的案外人冯*a与被告交涉后,被告出具书面承诺书表示愿意退还冯*a展会费3,000元,后冯*a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未按承诺在主流媒体作宣传,致使展会无法达到正常效果,判令被告退还冯*a3,000元。

以上事实,由展览申请以及合约表、邀请函、中**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光**中心平面图、代为缴费的证明、(2012)闵*一(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展会的承办方,宣传服务应为其提供展会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其却未按承诺在主流媒体作宣传,致展会无法达到正常效果,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已经参加完展会,要求退还全部的展会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曾向同样情况的其他参展方作出退还3,000元展会费的承诺,故本院酌情减少原告的展会费3,000元,被告多收取的3,000元应予以退还;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400元,因无法提供证据,故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X**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侯*a展会费人民币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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