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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人湖**设有限公司、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人湖*设有限公司、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民终三字第381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冻结、扣划了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驳回其异议,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限责任公司向湖南*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09)永中执委字第1-17-5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08)平民终三字第3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09)永中执委字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对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3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扣划了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履行了该判决的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3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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