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开术与崔**、盘山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开术与被告崔*、盘山县水利局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姚开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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