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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限公司与上海励**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瑞安市*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及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苏*、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参加了10月15日的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参加了12月26日的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瑞安市*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以生产啤酒设备为主营业务的公司,2012年年底,被*司员工陈*通过电子邮件和QQ软件与原告取得联系,称:被*司是2013年上海*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的承办单位,负责该展览会的组织工作,该展览会参展企业范围为:啤酒、饮料制造机械设备及其周边设备,原告参加该国际展览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销售额。后原、被告达成参展意向,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表,被告向原告邮寄了参展确认书,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上*展览馆D26、D27两个展位,原告向被告支付参展费人民币22,016元(以下币种同)。2013年7月18日,原告在展会现场,发现被告之前承诺的“2013年上海*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变成为“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电机博览会暨发展论坛”。因展览现场与被告之前承诺不一致,原告拒绝参加展览,被告口头承诺,愿意对原告损失给予赔偿,但是事后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违约;2、被告返还合同服务费22,016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8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展位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通过QQ发送给原告,原告盖章后传给被告;

3、被告发给原告的《参展确认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及约定的权利义务;

4、展商手册一份,证明约定的展览名称为“2013年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设备展览会”;

5、参展门票、参展证共二份,证明展会名称为“2013年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设备展览会”;

6、现场照片十一张,证明被告提供的展览变身为“第十二届中国电机博览会暨发展论坛”;

7、损失清单,证明原告为参加展览支出的费用共计6,808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与“第十二届中国电机博览会暨发展论坛”的主办方为上下游客户关系,“2013年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设备展览会”是“第十二届中国电机博览会暨发展论坛”下设立的特定展区,且展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如期举行,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参展,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也不应该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交了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已经履行合同,原告也参与会展。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中“第十二届中国电机博览会暨发展论坛”是展会大区,被告方负责的是啤酒区域的,对证据7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告提交了时间为7月18日-20日。

另经本院核实,上海冠*限公司是“第十二届中国电机博览会暨发展论坛”的主办方,其与被告为参展企业的上下游客户关系,2013年7月16日-20日提供给被告位于上*展览馆的展区2000平米设立“2013年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为特定展览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展位申请表及被告向原告发送参展确认书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参展费,被告按约向原告提供了参展台,且展览会如期举行,原告也参加了展览会,因此,被告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展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庭审中,原告诉称,因展览现场与被告之前承诺的不一致,被告口头承诺愿意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对此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律师费6,000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瑞安市*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原告瑞安市*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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