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翁源**工厂、广东省翁**验区集团公司拖欠工程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王开*申请执行翁源*工厂、广东省翁*验区集团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翁源县人民法院(1997)翁法经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清偿带资款xx万元及利息、工程款xxxxxx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2)韶曲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执行被执行已用于抵押贷款的厂房及土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生化厂的厂房和使用土地进行了查封。因查封财产已在银行抵押登记,并已转让了多个债权公司,1月31日向债权人韩国投资公司了解债权归属情况。3月4日,被执行人集团公司同意法院拍卖生化厂厂房。3月8日,依法委托韶关市*地评估公司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实地对生化厂的现状及现有资产召集了进行确认。5月6日,评估报告显示生化厂土地价值为xxxxxxxx元及厂房价值为2759185元。8月8日,抵押债权人邱*、钟*、邱*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对本案中止执行,经三方进行听证,抵押债权人表示另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和受偿优先权。10月9日,经函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决定将本案土地原评估价值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0月8日。10月24日,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与国土部门进行联合评估拍卖,因当地国土及政府部门对土地联合拍卖和是否准许拍卖协调时间过长,且国土部门要求以土地评估价值100%收取土地转让金,至2014年10月23日,单独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的土地和厂房。

2014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土地厂房的抵押权人向本院提交翁源县人民法院(2014)韶翁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债权人为实现借款xxxxxx元、利息xxxxxxxx元债权,对权属广东省翁*验区集团公司位于官渡开发区官韶工业区粤房地证字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房产及翁国用(x)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本案委托拍卖的厂房和土地),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对上述房产土地拍卖所得的执行款xxxxxx元参与分配并享有优先权。

2015年8月18日,拍卖机构向本院提交拍卖报告,拍卖经四次拍卖,三次下浮拍卖保留价,厂房、土地最后拍卖保留价分别为xxxxxxxx元、xxxxxxxx元,均无人参与竞拍。因土地转让涉及缴纳转让金,双方当事人至今未提出以物抵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厂房及土地经评估拍卖无人竞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4)韶曲法执字第34号恢*3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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