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镕*与被告梁**、第三人青岛**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田镕*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第三人青岛**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JERNYONGHWAN)撤回对被告梁**、第三人青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JERNYONGHWAN)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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