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上诉人青**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上诉人青**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上诉人青**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上诉人宋*、上诉人青**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