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党、叶**与被执行人庞**、于**和青岛**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林*党、叶**依据本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571500元,执行费为819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庞**等不服本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林*党、叶**据此申请强制执行于法不符,其执行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林*党、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