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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军与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诉被告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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