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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姜*等与姜**、姜*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毛**诉被告(反诉原告)姜**、被告姜*、刘*、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姜**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毛**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毛**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姜**及被告姜*、刘*、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姜**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毛**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均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毛**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姜**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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