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20元,减半收取2276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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