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王*与被告龙岩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龙岩市中**有限公司与林**、林**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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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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