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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