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建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龙**有限公司、福建标**限公司、第三人陈*、第三人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建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75元,减半收取为37537.5元,由原告福建建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