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建**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有限公司、福建标**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建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龙**有限公司、福建标**限公司、第三人陈*、第三人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建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75元,减半收取为37537.5元,由原告福建建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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