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丘**与被执行人涂宣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涂宣锦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涂宣锦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涂宣锦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涂宣锦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