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段**与被告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0元,二项合计302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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