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济**责任公司、田**、刘**、第三人宗**、王**、王**、张**、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