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万**与被告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万**于2015年11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万红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李**、万**撤回起诉。
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李**、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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