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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