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马**及第三人卓明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中以当事人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62元,减半收取为7668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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