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汤**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济**委员会在仲裁李**与汤**、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李**向济**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汤**、张**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5年7月6日济**委员会向我院提交(2015)济仲保函字第66号提请财产保全函,请求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汤**、张**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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