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焕方与被告王*、张*、吕**、许**、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焕方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焕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焕方撤回起诉。
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南焕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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