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与济南金河**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焦**、马**与被执行人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焦**、马**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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