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银**限公司与王**、山东博**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夏银**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山东博**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夏民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槐执字第1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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