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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修诉被告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原告将持有的寿光菌**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价80万元转让给被告郑**,原告所欠该公司的债务20万元由被告偿还。协议签订后,我们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50万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郑**、裴**等人发起成立寿光菌禾生**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原告裴**与被告郑**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裴**以总价80万元,将寿光菌禾生**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郑**;2、裴**借寿光菌禾生**限公司20万元债务,由郑**承担,由郑**与寿光菌禾生**限公司清算。余款按以下方式付清:2015年春节前后一个月,郑**首先付给裴**20万元,2016年春节前,郑**付给裴**40万元;3、裴**将拥有的菌禾的注册商标转让给郑**;4、裴**全力配合郑**办好股权转让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寿光**管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2015年2月11日,原告裴**在寿光菌禾生**限公司所持的1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转至被告郑**名下,被告郑**原在寿光菌禾生**限公司的73%股权(认缴出资额为2190万元)变更为股权持股比例为83%(认缴出资额为2490万元)。

同时查明: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原协议双方约定的第二条第二款2016年春节前郑**付给裴德修的40万元,郑**承诺提前于201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原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2015年春节前后一个月内郑**首付的20万元,实际郑**已付10万元,尚欠10万元未付,郑**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3、本协议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双方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由青**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签订时,被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50万元,但此后被告一直未付该款。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变更信息表、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郑**与原告裴德修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企业变更信息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郑**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50万元。被告郑**应及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郑**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裴德修股权转让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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