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