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邹**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邹**民法院(2015)邹*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8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8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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