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渤化红三**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淄博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渤化红三**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淄博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596号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山东**限公司、淄博市**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红三**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红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90082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红三**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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