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林**、厦门**限公司、中科招**有限公司、中科汇通(天津)股权**限公司、厦门**限公司、连城**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李**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中国煤炭**地质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漳平市**有限公司、丁**与邱**、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陈**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温**、王*与龙岩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建**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有限公司、福建标**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方娇*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