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岩市中**有限公司与林**、林**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林**、厦门**限公司、中科招**有限公司、中科汇通(天津)股权**限公司、厦门**限公司、连城**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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