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代肇峰、代鹏诉被告贾**、贾**及第三人鹤壁**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代肇峰、代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贾**、贾**、鹤壁**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代肇峰、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代肇峰、代*撤回对贾**、贾**、鹤壁**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45元,减半收取17572元,由代肇峰、代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