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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钟**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王**、周**为与被上诉人王**、钟茂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4)丽松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王**、周**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王**、周**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王**、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上诉人李**、王**、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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