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周**、杨**,第三人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宋**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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