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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常红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常红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常红梅于2015年6月1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股票账户内的神火股份、泰格药业、人人乐的股票归常红梅所有。永**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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