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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