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申请执行耿**股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2014)商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耿玉慧所有的位于城关镇振兴路西侧孟春园5幢15号,面积为293.33?O,房产证号为130100182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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